当事人详解这场写进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农村改革试验
昨天(2月5日),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唐仁健介绍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一个有新意的地方就是“见物也见人”,即在农业的主体和人才的保障方面,给予了相当篇幅的关注,提出要积极发展“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要培育乡村的专业人才和工匠等政策。
唐仁健认为,我国合作社的建设已经进行了很多年,现在效果也非常好,下一步重要方向或者主要途径是文件中提出的,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这“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因为近些年虽然专业合作社有很大发展,但是功能不全、服务单一、规模小等问题还非常突出,通过“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实际上,早在2006年初,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就已经在浙江瑞安试验铺开。据北青旗下公众号”政知局“报道,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对“三位一体”非常重视,综合性农协在瑞安率先组建并展开综合试点,具体负责的便是清华博士后、当年挂职瑞安副市长的陈林(后就任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而时任省委副书记周国富对“三农”工作也倾尽心力,力推“三位一体”。
今天与您分享的这篇文章是陈林在“农民资金互助组织2014年年会暨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试点1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讲。在此番演讲中,陈林详细讲解了瑞安推进“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背景、方式及金融构造。
至少是春雷阵阵吧。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形势有了可喜的发展。让我们回顾一下:
2013年3月,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提“统分结合”,特别是“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这是一个重要信号。
2013年4月,汪洋副总理视察,明确提出借鉴日韩农协。
2013年5月,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刊发文章:《统分结合,三位一体:习近平的三农情怀”》。
2013年8月,两个调研报告完成:农业部《台湾农会发展的主要做法》,供销总社《关于日韩农协的考察报告》。汪洋副总理批示。9月23日专家座谈。10月9日,汪洋副总理在浙江考察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情况。10月12日,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专题会上听取汇报,在会上批评了农口的部门利益思想,肯定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方向,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找几个省,积极推动试点。10月31日,“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与新一轮农村改革研讨会召开。此后多日,甚至有几只牵强附会的“三位一体”“概念股”涨停。
2013年12月,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刊发文章《习近平三农战略思想》,特别阐发了“大农政”与“大农协”的构想。
2014年1月15日,农民日报刊发专访文章:《”三位一体”开创新型合作化道路》。
……
对于这一系列形势的发展,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省委书记任上提出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构想,他总结和肯定了瑞安试点的经验,并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大力推广。遗憾的是,现场会开完没几个月,他就调走了。
2007年3月,习近平调任上海市委书记。他对上海市若干部门、区县领导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你们知道吗?可以去瑞安看看。随后,上海市农委、上海市南汇区、上海市供销社,先后组团到浙江考察“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建设。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还开展了相关的课题研究。
2009年4月,习近平在河南兰考基层调研时说:我在浙江任上的时候,有一个清华大学的博士后在瑞安挂职副市长,搞了“三位一体”试验。当时领导上有的赞成,有的有不同意见,我是支持的。我去瑞安开了现场会。
习近平同志对于农村合作“三位一体”事业是非常关怀和期待的。他在中央会议上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我走了以后,还不知道他们搞怎样?!”……
2013年底、2014年初以来,浙江省委、广东省委,乃至山东青岛市委,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都纳入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的提法。江西省委的文件有类似表述。在其他一些地方县市,如广西贺州、河北沧州、安徽六安等地,都自发做了相应的部署。
合作制理论与实践,本来就是社会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合作制在西方、特别是在欧洲有那么大的发展,跟早期的社会主义运动有很大的关系。扶危济困,帮助弱势群体的联合,这是合作运动的初衷,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来应有之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但是,早期合作制思想比较混杂,往往更多从劳资关系的角度,作为“劳动联合”对抗“资本”的工具,或改造小私有者(小农)的工具。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提出:“不触动所有制,从流通领域将农民组织起来,并逐步向生产领域渗透……”。这句话的前半句,至今仍然成立。合作制本身不是个所有制范畴,不需要否定财产权利和市场法则。从流通领域入手,更是个经验之谈,到今天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切入路径。流通可以从广义去理解,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也属于流通领域。列宁的后半句“逐步向生产领域渗透……”,后来证明是完全不必要的。农民如果能从流通领域组织起来,就已足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斯大林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化的低级形式,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是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供销合作社必须向生产合作社过渡。但是一定要搞“生产合作”,全世界鲜有成功的。如果进一步推行“所有制改造”,追求“一大二公”, 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到中国改革前的人民公社(特别是大跃进时期的),都是失败的。
过去曾经强调“生产合作”,很大程度上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生产决定论”的产物,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之价值实现受制于外部的流通格局。此外,从“生产合作”很容易引向“生产资料所有制”意义上的合并、归大堆。1950年代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特别是“高级社”以及更进一步的“人民公社”,已经把“生产合作”搞臭了。所以尽量不要使用“生产合作”的概念,更不要去重复之前的失败了。现在一些人讲的“生产合作”,属于概念的误用,究其所指实际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合作。生产服务的合作,例如农机、农技合作等。
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合作制都有一席之地。
青年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 1943年11月,他在《组织起来》的讲话中,大力倡导 “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1949年建国之《共同纲领》,赋予合作经济的地位是相当高的。1950年代合作化前期(互助组、初级社),基本还是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到了后期(高级社、人民公社)才出了问题。
1990年3月,晚年邓小平在与江泽民等谈话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 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 1992年7月,邓小平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后重提旧话,“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现在需要全面理解“集体经济”和“规模经营”的科学内涵。“集体经济”所指,肯定不是回到一大二公,而是合作经济。
多年来的一些讨论,往往把农村改革简化为所有制、产权改革,又把产权改革简化为土地改革,把土地改革简化为土地的自由流转甚至“私有化”,以此追求所谓的“规模经营”。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仅仅依靠土地流转是不足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在物质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为农服务,特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流通、科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也需要通过规模化降低和分摊成本、提高覆盖面。
小平同志晚年提出“两个飞跃”,他是念念不忘啊。这实际上是他的遗愿,是未竟的课题。
正如邓小平指出:“我国农业现代化,不能照抄西方国家或苏联一类国家的办法,要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乎中国情况的道路。”习近平认为,“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
习近平首次率团访问美国,1985年在县委书记任上,考察农业。 后来我听他说,“那种大农业的道路看来不行,就看东北那些人少地多的地方怎么样,那也有个成本问题”。 “很多东西啊一定要因地制宜。什么是科学,并不一定是大、洋、全,并不一定是所谓的机械化。要最小成本、最大效益,什么事情都离不开现实”。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在当年1月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又在当年12月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进一步将“三位一体”总结表述为:“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习近平的新型合作化理论,至此已经基本确立,并在实践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指导性作用。按照陈锡文的观点,“其实这种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
在我国最近几十年,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问题上,说的严重一点,存在着两条路线的斗争。
关于路线斗争,年长的同志,例如在座的中央党校的徐教授,应该都是印象很深。在毛泽东时代非常讲路线斗争,据说党内大的路线斗争有十次之多,小的那就不计其数啦,的确有些扩大化。历次政治运动,通常某某大领导被搞下来,那往往是犯了“路线错误”。后来更把“路线问题”庸俗化了,变成了“跟人”、“站队”的问题。在斗争上不择手段,无休无止,全党全民疲于应付。根本问题是缺乏一个竞争有序的政治生态。
其实,路线斗争的本来含义,是政策理念、政治主张上争论和博弈。一个政党,在党内、党外,在政策、路线上,就是要斗争的。通过斗争求得团结,通过斗争求得胜利。政党,政治活动家,就应该是干这个的。
现在一有高官出事,就是经济问题或者生活问题,什么“与多名异性发生和保持不正当关系”等等。几乎所有官员都貌似是没有政治面目的人。我们看慈禧太后、曾国藩、李鸿章那个时代,朝臣、督抚还经常辩论政策路线问题,有的可能因为弊政被参劾,不小心丢了官位、甚至脑袋。现在则很少听说什么高官因为治理无方被贬斥,似乎不犯经济问题、生活问题就安保无忧了。
对于官员特别是高官来说,政策路线问题是更重要的问题。如果搞来搞去都是抓各自的腐败,腐败当然要抓,但是我觉得政策和路线问题要拿出来充分讨论,乃至“斗争”的,不要因此忽略掉了。现在很多政治经济社会领域,都存在何去何从的问题。
回到农业和农村问题上,一条路线就是“公司+农户”,及其形形色色的变种,甚至把农业产业化等同于公司加农户。另一条路线就是合作组织的道路。
各种为农服务的名目层出不穷,需要问一句,到底是“为农民赚钱”,还是“赚农民的钱”? 不要对于农户与工商资本的关系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或者故意粉饰。
在一些人想当然地看来,现有农户太分散,太弱小,不是那么“高大上”,要发展就只能是“扶优扶强”,支持一些公司老板发财致富同时“带动”农民。这在改革之初的短缺经济时代,为了迅速扩大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还算是有些道理。但是很快就暴露出这种模式的严重缺陷。这方面失败的教训很多。比如说前几年的云南孟连事件,河北三鹿事件。
三鹿事件,很多人是从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控制这个角度理解,或者从道德人心的角度去评判。其实当年的三鹿,以及类似的乳品厂,已经把原奶的收购价格压得很低。说实在话以至于人家不掺假的话不足以维持生存。奶农跟加工企业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比如说三鹿公司他不容易监督奶农,而奶农也没有必要帮三鹿公司着想,因为他们之间本质上是对立关系。但是三鹿的外方股东,新西兰的恒天然公司,反而是奶牛农场主之间的合作社或者是协会。也就是说谁的奶多,标准高,挤的多,他在这里面占的份额就多,最后深加工以后,品牌化以后,赚的钱也多。原始的生产者得到利益的合理回馈,也有动机保障原料供应的品质。哪怕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恐怕也要走合作组织的道路。
2001年,习近平同志的清华博士论文就旗帜鲜明的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 习近平批评说,农业产业化……在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市场主体利益分配机制,“龙头”公司与农户之间是一种买断关系,市场利益主要让“龙头”公司拿去,处于“龙身”的广大农户获得不多,致使“龙头”和“龙身”之间不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制约了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也影响力农村市场化建设。 他在论述中,坚持将市场摆在“龙头”位置,而不是像我国的一些地方的农村那样,将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当作“龙头”。
习近平指出:“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使农民尽快安全、顺利地进入国内外市场,并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
要走农民组织化、合作组织的道路,又有两条路线之争。一种是更多参照北美模式,一种是更多参照东亚模式,当然最终都要结合中国的实际。
农业合作的北美模式,实际上是农场主(农业资本家)之间的合作,大农合作。大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高,大农彼此之间“专业”联系较强。大农的合作,其实是农业资本家的合作,是一种类似农业商会的合作组织,是可以“自发自愿”搞起来的,而且往往以“专业”合作为特征和优势。
东亚普遍是小农,小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低,小农彼此之间的社区联系较强。小农合作要取得规模优势,就必须大面积覆盖农村人群,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纵向上要求形成多级体系。要沟通这种横向、纵向的合作,还必须有一个内置的金融合作平台。而这样一个合作体系,同时也具有政府支农体系的功能,具有半官方地位或者特别法上的依据。既降低了农民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政府与农民的交易成本。所以,日、韩、台的农村合作,是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是一个半官方体系,这也就是综合性农协模式。这个农协体系的形成与运作,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既有政府导向,也有农民参与,因此取得巨大的成功。这是日本、韩国乃至台湾地区农村发展的重要经验。
从国内经验来看,早在1943年11月,毛泽东在《组织起来》的讲话中,就大力倡导 “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无独有偶的是,此前梁漱溟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的乡村建设实验,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社区综合合作之路。例如,“邹平合作人士认为要效法日本的产业组合,由单营入手,渐进于兼营,并最后达于兼营化。”定县实验区则确立了“一村一社”原则。如果进一步联想到国民党到台湾后推动土地改革、农会整顿的经验,这也说明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出路在于合作组织,而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是殊途同归的,这甚至超越了意识形态和政治鸿沟。
现在在座同志,有的是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也有搞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互助社本质上也是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地少人多的局面,未来长时期难有改观。在此条件下,片面强调北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坦率地说,这是一种食洋不化的表现。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乱象丛生。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假的或者空的,有的干脆就是为了套取政策资源。伪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行其道,充其量是个中间商,实质是“大农”吃“小农”。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持久,如果一定要强行去“规范”,那只能是“小农”吃“大农”。 我们徐教授说了要办真正的合作社,你靠农民自己去办,如果真的办出来,那只能是倾家荡产无私奉献的。我们教授还有国家给你发工资,还有课题费和各种支持,农民干这个事是自己倒贴。
片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更为部门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糟糕的还有,纵使那些勉强被认为是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基本上只可能是农村中的“大户合作”的“富人游戏”,这恰恰加剧了农村中的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
所以习近平同志很早提出:“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农民的合作组织培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农产品市场经营中的占有率;要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集团,提高农产品流通规模效益”。
习近平主张: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组织农民进入和占领市场,……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 “……探索像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的机制”。
经过试点县市的实践验证,在“三位一体”的基本构架下,辖区农民和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进入农村合作协会(农协),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同时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回归“三农”与合作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原有社员(小额股东)也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小组联保、反担保等金融创新,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了银行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也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异曲同工的。
“三位一体”的平台,为何要叫“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什么“合作社协会”或者“合作组织联合会”呢?这是经过各级领导专家反复斟酌的。其一,现有诸多合作社几乎都不规范、甚至是假的,“假合作”的基础上再搞个假联合,毫无意义,也没人相信。其二,这是一种合作制的探索,但是超越了“合作社”的局限,仍属一种社会团体,可以称为“合作协会”。其三,简称农协,侧重于农民个体的直接联系。农协要有“联邦式”的结构,而不是“独联体”。会员可以分级,承认现有利益格局,但是必须保障基层农民直接进入的通道,预留未来发展和扩充的空间。没有广大农民会员的授权(哪怕是形式上的),农协要驾驭和整合供销社、信用社,就缺少法理基础。其四,信用联社很多已经改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继而组建“农村合作协会”,也比较容易被他们接受。其五,改革着眼于农村整体发展,区域特征更强于行业或职业特征,故称“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农业合作协会”或“农民合作协会”。
2006 年10 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亲自听取试点工作汇报。他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这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是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而积极探索的一条新路子,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并在全省推广这一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更加成熟。
我们研究认为,继“两个飞跃”之后,“三位一体”的构想结合中国实际,既是对农业合作的美国模式与日韩模式取长补短,又可对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同时也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
“三位一体”改革实践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经过反复博弈和平衡,找出了一个结构设计,基本上还是有普遍性的,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联邦式农协。有人认为最大的反对者是供销社,因为断了人家的后路。有人说供销社怎么能支持你,供销社其实最支持(至少在口头上、政治上),它不来支持,我也铁了心往前走,它可能会被边缘化,不如来支持我一下。
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要对供销社、信用社“釜底抽薪”。原有供销社、信用社社员直接进入农协。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体系,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它做得到吗?做不到也不要紧,先稳住它,不让它来反对)。农协本身主动加入省供销联社,“双向收编”。当然,供销合作不等于供销社,信用合作不等于信用社。 必须指出,现有供销社、信用社的参与,并非必须的。 但是,也不需要预先排斥他们,四面树敌。
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不可能也不必要把他们合并过来。对供销社和信用社就要“釜底抽薪”,你原来有社员,统统进入农协,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农协对于供销社、信用社至少可以起到一个“社员大会”的作用。有的地方供销社把社员股金都给清退了,那它就更没有了合作制的立身之本,只有跟着“三位一体”走。我们先在政治上把你稳住,政治上给你适当的安排。“三位一体”新型农协,本身要求主动加入省级供销联社,你也没有吃亏嘛。
打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好比一个空壳公司,给彼此预留股份,首先发行上市,募集资源,反向收购……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的结构,是动态稳定的,又具有内生的动力。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农业局和供销社。我给供销社的建议:有进有退,错位竞争。供销社的劣势:权没农业局大,钱没信用社多。但行政机关不能搞经营、金融机构也不能混业。你有现成的体系架构、资产、人才特别是商业经验。 建议在上层:“以攻为守”。扛起合作制、三位一体大旗。在下层,“以退未进”。县乡供销社融入农协,农协加入省级联社。版图扩大。借此机会也可加强纵向控制。 绝大部分试点在县乡层面展开,但县乡供销社要“主导”,力量可能不够,搞成“两张皮”,容易边缘化。 我建议供销社,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啊。孙悟空可以钻到铁扇公主的肚子里。
对农业局,我们主动“投怀送抱”:请你当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农业厅明白了没?这还考验农业部的智慧和胸怀! 这里面农业部的宋主任也在。怎么平衡农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他们两家从全国打到地方,到基层。我给供销社建议就是你的总社官比较大,你们就继续保持你们政治地位,县乡两级基本都萎缩了,要交给我,我接受你的指导,你要我开会我都去。总社高层,要把大旗扛起来,供销社把“三位一体”扛起来。
农业部的人以为供销社在捣鬼,其实供销社能有什么鬼啊。“三位一体”对于供销社,是请君入瓮,请你进来。现在它是进退两难。对于农业局,我们是投怀送抱。现在是考验农业部的胸怀。
在瑞安试点之初,各个涉农部门是齐头并进的,各有贡献,成绩可以分享。到了省里,省供销社响应最快、最积极,省农业厅就不高兴,全面抵制,“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就反对”。其实农业厅最好的策略,就是过来挑剔供销社,你是不是真的合作制啊?你是不是真的三位一体啊?你到底干了多少投入啊?这样农业厅来倒逼供销社,倒有可能把事情做实一些。
“金融抑制”对于分析农村金融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工具。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仅是中西部农村,即便是在东部的欠发达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十分严重,并且近些年来愈演愈烈。农村金融如同整个中国金融一样,一直受到严格的利率管制,还长期实行贷款指标控制。这应该是金融抑制的一个核心特征。此外,农村所能享受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稀少,而质量低劣,特别是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和贷款难同时存在。
但是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到底是缺乏竞争,还是缺乏合作?
与金融抑制相对应的概念,是金融深化。从国际到国内的理论与实践大都认为,为了破除金融抑制,需要促进金融深化;而要促进金融深化,主要依靠市场化即市场自由化;为了市场化,似乎又有赖于市场主体(往往默认是指供给主体即各类金融机构)在数量上的增加和竞争的强化。
总的来看,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相互竞争,几乎成为解决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的流行观点。这个逻辑进一步简化为表现在政策导向上,就是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但是,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果真在于缺乏他们所谓的“竞争”么?甚或就是缺少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么?恐怕不能对金融深化理论做如此简单的套用。
笔者并不否认农村市场化包括金融市场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坚持认为: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仅仅片面推进市场化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也不是第一位的。而要深入理解本人的这一命题,需要区分农村金融的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
农村金融市场不是铁板一块,不是一个均质性的市场。在农村的辽阔区域和庞大人口中,有少部分已经较深程度地卷入工业化乃至城市化进程,甚至已经进入工商社会,这是我们所要指出的高端市场;就另外的大部分农村区域和人口而言,仍然处于低端市场,严格来说甚至是被金融市场边缘化的。
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政策导向,据说是为了促进市场的“竞争”,从而改善“服务”。可到底是谁跟谁竞争?又是谁为谁服务呢?当汇丰银行到湖北随州开设“村镇银行”(另外一些长期专注于城市的大银行也陆续在一些地方跟进),与此同时,农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正从广阔农村后撤网点,其他各大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市场更是少有问津,一些人表示困惑,好像外资“学雷锋”、“建设新农村”来了。其实这并不矛盾。汇丰试图进入的,必然是当地农村的高端市场,特别是面向农村工商企业和少数专业大户,这个市场同样是内资银行特别是信用社的必争之地。至于内资银行、信用社正在退出的(或者从来不曾进入的),是农村低端市场,这个市场上是农村沉默的大多数。当然按照某些“专家”关于农村“有效”的贷款需求大都得到满足的理论,这些沉默的人们如果不是哑巴,那就是不存在。
很多讨论谈到人家孟加拉乡村银行,谈到小额贷款,大都是从其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一面来看,津津乐道于商业可持续,利率可自由浮动,等等。有些人从国外考察回来就主张放宽农村贷款利率限制(虽然这是不无道理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甚至大力鼓吹“资本下乡”开办金融业务。似乎只要掀开盖头,一个商机无限的农村金融市场就跃然眼前了?
可是,如果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甚至纷纷撤出农村(特别是农村低端市场),又如何指望更多的金融机构真正进入和有效发挥作用呢?农村金融市场之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管理半径过长、管理成本过高,缺乏抵押资产,执行变现难等等问题,特别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是增加几家金融机构所能解决的。何况这些金融机构,无论是官办的金融机构,还是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低端市场向来都是兴味索然呢。
农村金融之鼓励“竞争”,乃是一种奢求。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农村市场的“稀薄性”。如果按照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极少而交易清淡的状况,或者是由于卖方过少,或者是由于买方稀少,或者是双方交易兴趣都不大所致。但斯蒂格利茨以及西方经济学探讨“市场稀薄”,主要是从信息不对称、及其造成的逆向淘汰、道德风险来谈的,而且也并不特意针对农村市场。因此本文只是借用了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这一概念。
农村市场,这里说的是欠发达地区的低端市场,当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更由于农村居民地理分布偏散、收入水准偏低,农村市场较之于城市天然地更具有“稀薄性”。对于欠发达国家、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
好比在城市街区,商业、金融网点林立,果然很符合某些学者的“竞争”偏好啊。但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当地的有效需求可能连一个像样的网点都不足以维持,又如何增加更多网点,以利于促进“竞争”呢?因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
农村金融之缺乏“竞争”,也是一种假象,或者说倒果为因。好比缺车少路,赛车运动更是无从谈起的。又好比农村如果没有公路,送汽车进去也只能当摆设。如果路况差,汽车也不愿意进来。政府首当考虑的,不是送车,而是修路。要修的首先不是高速公路,而是乡间小路。高速公路穿村而过,但是如果没有入户的乡间小路,农民也只能望车兴叹。乡间小路也好比一个人的毛细血管,维持着血液的微循环。缺乏这样有效的微循环机制,人体的细胞组织将会坏死,病人输血无补;农村的金融市场将会萎缩,穷人往往是告贷无门。
故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未必是缺乏竞争,而是另有深层原因。
农村金融的微循环机制如何建立呢?如果银行间的充分竞争都难以形成,则农民间的有效合作更为必要。这里是指合作制、合作组织意义上的合作。农民并非没有信用,而是农民的信用隐藏在乡土社会之中。现有的银行体系乃是基于城市工商社会建立的,对于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我们可以说,金融问题,要在金融之外去寻求解决。
农村金融如此重要,又何以成为问题?或者说,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在那里?或者说在金融意义上、金融的社会学意义上,农村与城市的区别何在?基于城市工商社会的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和覆盖到农村?甚至从农村积累起来的金融资源也日益疏离农村?一言以蔽之,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与信用机制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在风险与控制机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
如果说农村乡土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是“横向”的,城市工商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则是“纵向”的。例如城里人办理贷款,银行了解这个人,了解这个企业,通过房产局、土地局、工商、税务查到资料,通过银行征信记录,甚至通过所在单位得到有关的工资单,这都是“纵向”的。基本上通过这几道纵向线索,大致能够把握。而对农民来说,这几个手段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农村金融中的风险控制,有必要另辟蹊径。
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包括农村的中下层农民也有他们的信用。确切地说是现有的银行体系难以掌握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因为信息并不对称。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在金融体系改革思路越来越貌似现代化、国际化的东西,实际上主要只适合城市社会和工商社会,而且是大中城市、发达的工商社会。事实上,即便是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分散的农村,乃至还有不那么商业化的城市区域,通过非正规金融、合作金融,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熟人关系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信用。
农村金融中的信用与信息问题、从而风险与控制问题,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加以解决,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并在农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村金融理论的新发展,特别是“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也非常重视借款人的组织化。这也印证了我们统筹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深化和农民组织化的观点。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市场化不可偏废。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最大瓶颈,仍然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的缺失。商业银行面对高度分散的弱小农户,难以产生竞争性的贷款市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无法有效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提高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由为农民服务到允许农民自我服务,由一家一户与外部市场进行交易转变为互助组织内部交易,通过互助组织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如此才能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
无论传统上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还是新近成为热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的运行逻辑和利益本位上继续打转,都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中下层的金融问题。至于依靠强化所谓“竞争”来改善“服务”,纵使果然有些效果,这种“服务”却是大量底层农民无福消受的。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现实中的试点产物,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热衷与当地的工商企业以及农村中的富户、大户打成一片,其不过是在瓜分农村高端市场的利益罢了。虽然这在商业逻辑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与政策上的本来意图则是日益南辕北辙。
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乃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为了降低组织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需要对农村现有组织资源进行必要整合。自2006年以来推进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正是为了给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个广阔平台,建立一个以金融为核心的普惠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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